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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 国家标准制定公开
更新时间: 2010-1-4   来源:   点击数: 122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5461-1992《食用盐》的修订。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ΓOCT-13830--1984《食用盐》。

本标准增加了白度及化学指标按湿基百分数的计算,并针对我国食用盐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状况规定了卫生指标的限量。本标准经修订删除了普通盐及粉碎洗涤盐和日晒盐的三级品,调整了碘酸钾、粒度、白度和部分化学成分指标。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5461-1992。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达、陈素娟、张能君、王志斌、付淑英。本标准于1985年10月首次发布,于1992年6月第一次修订,1999年12月第二次修订。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2 引用标准(略)

3 产品分类食用盐为晶体氯化钠,用于食用。

食用盐按其生产和加工方法可分为: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

按其等级可分为:优级、一级、二级。分子式:NaC1分子量:58.44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 

表一 指标 精制盐 粉碎洗涤盐 日晒盐 

优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物理指标 白度,度≥ 80 75 67 55 55 45 

粒度,%≥ 0.15-0.85mm 0.5-2.5mm 0.5-2.5mm 1.0-3.5mm 

85 80 75 80 85 70 

化学指标

    (湿基)% 氯化钠≥ 99.10 98.50 97.00 97.00 95.5 93.20 91.00 

水分≤ 0.30 0.50 0.80 2.10 3.20 5.10 6.40 

水不溶物≤ 0.05 0.10 0.20 0.10 0.20 0.10 0.20 

水溶性杂质≤ - - 2.00 0.80 1.10 1.60 2.40 

卫生指标

    mg/kg 铅(以Pb计)≤ 1.0 

砷(以As计)≤ 0.5 

氟(以F计)≤ 5.0 

钡(以Ba计)≤ 15.0 

碘酸钾

mg/kg 碘(以I为计) 35±15(20-50) 

抗结剂

mg/kg 亚铁氰化钾

    (以[Fe(CN)6]4-计) ≤

 10.0 

1)此项测定只限于以天然含钡卤水为原料制得的食用盐。

 

5 试验方法(略)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

6.2 食用盐产品出厂(场)前,应由生产厂(场)(或销售部门)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内(外)附有质量合格证,该产品方可出厂(场)。

6.3 抽样方法和数量按GB/T8618规定执行。

6.4 食用盐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测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仲裁单位,并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5 食用盐产品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偏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6.5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或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以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达不到该类产品最低一级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 食用盐的大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纸箱、编织袋,每件重量为25kg或50kg。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姓名(代号)。

7.2 食用盐小包装,可使用聚乙烯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瓶)(无毒),每件重1000g、500g、250g或250g以下,小包装上必须标注GB7718规定的要素,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

7.3 食用盐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器具捆扎牢固,确保完好无损,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混装。由于运输造成破损和质量下降,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7.4 食用盐贮存中要妥善保管。存放仓库要通风,防止雨淋、受潮,堆放的食用盐应上有遮蔽,下有隔板。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共贮。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4-20发布 2000-10-01实施

对表一的内容“2)”由原国家轻工局行业管理司以国轻行质〔2001〕6号文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1-03-21以质技监办发〔2001〕76号(《关于批准GB5461-2000〈食用盐〉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批准,并在《中国标准化》2001年第5期上公布,自2001-06-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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