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私盐被判刑 罪有应得法不容
二○○六年四月十日第二期
近日,从汤阴县人民法院获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韩章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处罚人民币15000元,没收无碘劣质盐22.45吨。
汤阴县五陵镇水塔河二街村民韩章民,于2004年4月从外地非法购买无碘食22.45吨,存放于自办腌菜厂伺机销售。2004年4月11日,汤阴县盐业管理局接举报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配合,当场查获,将其无碘盐查封扣押。2005年8月17日韩章民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7日被批捕。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章民的贩卖私盐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于县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章民无视盐业政策法规,贩卖私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汤阴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